2)第七百六十章 江南事定_草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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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县院事推选上。按照法制变革的设计框架,国法现在分宪、律、法、令、约几类,过去的法文都要按照这个新体系重新整理。

  宪就是一国律法总纲,《皇英君宪》可能要变为《皇英国宪》,将过去的《君宪》、《民宪》、《商宪》全融汇在一起,作为国法根本。律则是各个领域的法文骨架,例如《刑律》、《民律》、《商律》。而法则是用来判案审裁的具体依凭,比如早有的《税法》、《金融法》,由《宗教令》所改的《宗教法》等等。令则是朝廷、官府和省一级地方的具体法文,服从于上一级法,管控更加细分的领域。最低一级的“约”,则是地方民约,地方民庭用以断案调解的法文依据。

  让江南乃至一国振奋的是,法制最低一级的“约”,是由地方院事自行制定,官府只是审查是否违反上一级法。而“令”,则由省院乃至国院审查,加上之前的《税法》、《金融法》,院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姓越加突出。

  对江南人来说,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,好男儿要得功名,除了传统的当兵进学之外,还可以作生意,开工坊,行善积德搏名,再选院事,甚至内心求静的,也可进天庙索生死道,条条大路通黄埔。

  这是有为者之路,对寻常民人来说,变化也有苦有乐,粮价依旧低靡,但保障却多了不少,民贷、天庙和各类商号作坊乃至公司的“扫荡”,让他们也有了更多挣富贵的机会。

  时代变革,总少不了失败者,江南的无田佃户虽不是多数,总量却不小。尽管有各类新业,还是有太多人孤苦无依。由此岭南那些一直苦于移民不足的殖民公司,高呼春天到了,他们开始在江南广设招募点,以数年不等的劳力契约,推动江南无业人户去南洋垦荒。

  劳作数年,就能偿还船费,所得的大片田地也归了自己,这等好事,江南民人原本是不敢信的。可此时江南人心已平,家家殖民公司都有官府作保,江南官府更给公司和民人补贴,皇帝离开江南时,还发布了《南洋垦荒诏》,鼓励民人南洋拓业,新朝廷的信用渐渐立起,由不得民人不信。

  于是成千上万的江南民人,开始向南洋迁移。在此之前,除开战俘等官办移民举措,岭南每年移民南洋各地的不超过十万,地点也多集中在吕宋和扶南。而圣道十一年,猛然多出了数万江南移民,地点都是勃泥和勃泥之南的爪哇诸岛,因为吕宋和扶南等地的移民贷款太高,至少得八到十年才能偿清。到了圣道十二年,移民数目暴增数倍,由此掀起了英华移民南洋的**。

  这股大势看在另有用心的人眼里,却觉有机可乘。

  五月,皇帝回岭南后,春闱、院事推选以及南洋移民等事开始喧嚣于舆论,甚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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